违规进入挖掘机反转半径工人不幸身亡!

发表时间: 2024-11-16 03:59:26 来源:玻璃钢化粪池

  2024年4月19日2时30分许,坐落道里区何家沟流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(城乡路段)施工现场产生一同车辆伤害事端,形成1名力工逝世,直接经济损失约**万元人民币。

  4月18日,城*公司按照施工方案开端对雨污分流城乡路项目Y41井室邻近区域进行排水管线时许,担任在该区域的 劳务分包 单位镀*公司在该项目现场施工担任人岳某伟安排力工关某春、于某林等4人合作住友牌SH240型履带式挖掘机开端做取土、下管、回填等施作业业。

  至次日(19日)清晨2时30分许,挖掘机司机王某卫在进行取土装车作业时, 力工关某春在无人指使、无人发现、无预兆的情况下进入挖掘机反转半径内, 因为该处归于挖掘机司机操作盲区,王某卫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关某春。 在王某卫正常操作挖掘机进行反转时,将关某春身体揉捏至挖掘机左边面的水泥管上,形成事端产生。

  事端有关责任人员/单位的处理处理的主张:1.龚某。被公司指使担任道里区何家沟流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(城乡路段)项目专职安全出产管理人员。主张道里区应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》第九十六条予以处分。

  2.刘某。城*公司在道里区何家沟流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(城乡路段)实践项目担任人。 主张道里区应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》第九十五条予以处分。

  3.魏某冰,党员。城*公司总工程师,分担道里区何家沟流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(城乡路段)项目。主张道里区应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》第九十六条予以处分。

  4.王某宇,党员。2024年4月中旬经安排调动到城*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,分担公司安全作业。主张道里区应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》第九十六条予以处分。

  5.许某,党员。2024年4月中旬经安排调动到城*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,担任公司全面作业(党建作业在外)。主张道里区应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》第九十五条予以处分。

  6.岳某伟。镀*公司道里区何家沟流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(城乡路段)项目现场施工担任人。主张道里区应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》第九十六条予以处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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